1.《食盐专营办法》只规定了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和《烟草专卖法》一样对如何鉴定批发和零售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批发和零售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销售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经营企业;**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企业。《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也对批发和零售进行了规定:食盐批发是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以及直接对食品加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餐饮、酒店及商业性集中用餐单位等销售食盐的活动。食盐零售是指超级市场、零售商店、售货摊点等向直接食用的城乡居民和非经营性集体食堂销售食盐的活动。2.《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20)新标准对食用盐、批发企业、小包装食盐、终端客户等名词进行了定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按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和相关规定成立并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证企业。终端客户,所购买的产品用于自用或零售的客户。明确